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交规范〔2025〕9号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各经营性公路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甘肃省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5年5月30日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收费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工作,提升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收费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高速运营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业务指导检查、名录编入服务和服务等级评价等事务性工作。
全省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境内高速公路路网内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应对等突发事件清障救援协调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履行清障救援主体责任,负责组织辖区收费公路清障救援和协同“一路多方”各单位做好路网保通保畅工作。
车辆清障救援服务行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者车辆已经影响收费公路正常安全通行,经各级调度部门下达指令,经营单位组织辖区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实施事故或故障车辆清障救援行为,主要包括:车辆排障、拖拽、吊装运输、车载货物装卸转运、散装货物清理转运及其他作业项目等。
第四条 经营单位可通过自建清障救援服务机构或纳入具备车辆清障救援条件的社会企业组织开展清障救援服务工作。参与车辆清障救援的社会企业应符合相应条件并按有关程序确认,依法依规编入名录的社会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全省收费公路的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工作由经营单位组织调度,必要时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高速运营中心提级调度,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及省运营监控调度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日常救援调度,各路段监控分中心协同调度。
第六条 收费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工作突出保障和服务公益性,遵循“依法依规、安全高效、文明规范、属地就近”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高速运营中心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规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指导救援站点规划、机构建设、设施设备与管理等;
(三)建立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推动救援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发展;
(四)实施社会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名录编入和更新,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服务等级评价等工作;
(五)督促全省经营单位落实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和保通保畅责任落实。
第八条 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所经营收费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统筹管理救援站点及社会清障救援服务机构:负责规划建设救援站点,完成社会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名录编入的现场勘验、协议签订及管理,列支保障经费并调配车辆设备物资;通过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和典型案例评估提升救援能力,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及奖惩管理,确保机构合法合规运营;
(四)对所辖自建的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和已编入名录的社会清障救援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核查和救援服务考核评价;
(五)与辖区气象、交通、公安、应急、消防、卫健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建立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六)处理所辖路网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工作的举报投诉,按照要求上报收费公路清障救援相关数据、信息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
(二)建立清障救援服务工作流程,按规范实施清障救援工作,落实执勤布点及应急保障;
(三)建立救援案例分析评估机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教育及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统一规范救援车辆标识,配备卫星定位及车载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范围至少包括作业区、车前部区域,对救援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事后可追溯;
(五)严格按照标准收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名录编入服务
第十条 社会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可通过“甘肃省交通运输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名录编入服务”事项提交名录编入基础资料。经核实,符合编入条件的,由各经营单位与名录编入社会清障救援服务机构签订工作协议,省高速运营中心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一条 提交名录编入基础资料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制度,无不良社会救援服务记录;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机构经营范围应包含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需满足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357—2020)所规定的车辆、人员、岗位设置、安全防护装备等相关要求;
(四)具备或租赁车辆停放场地,并能提供停车保管和相应物资临时储放;
(五)需为本机构参与清障救援工作的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参与收费公路车辆清障救援的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名录编入:
(一)符合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条件的机构,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名录编入基础资料;
(二)由属地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出具现场认定书面意见;
(三)属地经营单位现场认定意见通过后,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现场认定意见表,省高速运营中心核对认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四)省高速运营中心核对认定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由省交通运输厅向社会公布名录编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提交名录编入资料的机构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资质,否则不予编入名录。
第四章 站点规划
第十四条 救援站点设置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灵活调整”的原则,结合全省现有的收费站、服务区、养护工区、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规划。
(一)站点覆盖应满足管辖路段的清障救援需求,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设置一处,宜设在路段居中位置;
(二)站点距离收费公路出入口距离宜在10公里以内。
第十五条 根据交通流量、救援量、构建筑物重要性情况,救援点设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一)大型救援站点。年日均断面交通量≧5万辆或每50公里日均清障救援起数≧3起或隧道群及特长隧道分布集中路段设置大型救援站点,能够满足同时开展3起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二)中型救援站点。年日均断面交通量<5万辆且≧2万辆或每50公里日均清障救援起数<3起且≧1起的路段设置中型救援站点,能够满足同时开展2起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三)小型救援站点。年日均断面交通量<2万辆或每50公里日均清障救援起数<1起的路段设置小型救援站点;
第十六条 重要节会、重要时段、特殊天气等情况下,根据需要应提前设置预置流动救援站点。
第十七条 清障救援站点满足以下基本配置要求:
(一)大型、中型救援站点办公场所、车辆设备、人员等应满足《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技术要求》有关规定;
(二)小型救援站点办公场所、车辆、设备等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人员配置必须同装备、设备数量及救援服务需求相匹配;
(三)流动救援站点一般要求应满足交警、路政、救援所需人员和装备。
第五章 救援服务
第十八条 清障救援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员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依托救援服务平台实施清障救援,全流程数据实时上传并公开存档,确保服务透明;
(二)经营单位联合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建立“一路多方”应急机制,本辖区力量不足时协调相邻路段或社会机构支援;
(三)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指令后5分钟内应予响应,救援半径在50公里内且救援站点至事故(故障)地点不涉及公路上下行线绕行情况下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在各联动部门处置完毕、具备清障救援条件后于1小时内完成抢通,特殊天气或节假日可放宽时限,但应主动告知救助对象原因并指导做好安全防护。遇有载货货车侧翻事故,火灾爆炸、危化品车辆泄露、新能源车辆自燃事故,导致长距离拥堵的连环交通事故,匝道、互通立交、隧道内等特殊事故,需要多部门、跨领域参与救援的,适当放宽救援时间,事后需要在救援记录上注明原因,并留存相关证明依据,以备核查;
(四)救援需至少2名人员协同作业,对事故(故障)车辆停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存在二次事故隐患且拒绝服务的,应采取警示、防护等安全措施并报交警处理,危化品车辆救援服从应急部门指挥;
(五)救援任务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向经营单位提交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开展救援服务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通过官网、新媒体、收费站、服务区等多种渠道公示救援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向当事人提供作业清单并明确收费依据,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提供合法票据。
第二十条 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特殊事由延迟到达现场,或未经调度私自开展救援;
(二)私自转包救援工作、擅自撤除或变动事故现场;
(三)擅自扣留车辆、违规收费或强制指定维修;
(四)泄露求助人信息或发布事故现场影像引发舆情;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救援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访,投诉问题限期整改并上报结果。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加强所辖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一)对违反车辆清障救援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屡教不改的,按有关规定暂停调度清障救援,报请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从名录中去除,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投诉事件须“每诉必查,凡实必究”,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向省高速运营中心上报结果。
第二十三条 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省交通运输厅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从名录去除。
1. 一年内累计3次有责投诉或重大舆情事件;
2. 因作业不规范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3. 未按政府定价收费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
4. 违反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要建立清障救援工作量化考核制度,对救援处置效率、安全操作规程、收费标准执行、文明服务监督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省高速运营中心,按比例纳入到机构救援服务等级评价应用。
(一)省高速运营中心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评价机构服务质量,按等级(A-D级)向社会公示;
(二)评价结果应用于调度优先级、奖惩及资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救援服务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按下列方式计算。救援服务评价总分=清障救援服务机构量化考核打分(详情见附表1)×60%+监督单位评价打分(详情见附表2)×40%。
第二十六条 清障救援服务机构服务评价等级分为四级,依次为A级、B级、C级、D级。
A级:救援服务评价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为高效救援服务机构。
B级:救援服务评价总分在80-89分(含80分)者,为较高效救援服务机构。
C级:救援服务评价总分在70-79分(含70分)者,为一般救援服务机构。
D级:救援服务评价总分在60-69分(含60分)者,为较差救援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救援服务评价应用:
(一)A级的清障救援服务机构,优先调度,经营单位要予以适当奖励,列为示范机构;
(二)B级的清障救援服务机构,正常调度,列为优秀机构;
(三)C级的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列为B级机构的候补机构,特殊情况下,递补调度,列为合格机构;
(四)D级的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对救援服务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整改期间暂停调度,整改验收合格后,参照C级机构恢复调度,列为基本合格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