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2024年5月,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修订印发《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修订是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
原《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于2018年,使用至今对于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发挥了很大作用。2021年7月,交通运输部根据新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修订并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
今年以来,省交通运输厅对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最新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对我省2018版《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同时增加了水运工程相关内容,编制完成《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办法》起草过程
今年2月完成《办法》初稿,3月份征求了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省属相关企业等单位部门意见建议,4月份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024年5月,提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审议通过。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分别为总则、管理职责、信用信息内容、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签认、公示、公告及异议处理、附则。
(一)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进一步科学合理。在第二条中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及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活动。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普通国道、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水运建设市场中包括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农村公路等其他〔由市(州)交通部门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等级客运站场的信用信息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与现行办法相比,扩展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
(二)补充“公开”原则、“公示公告制度”。在第三条“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中,补充了“公开”的原则,并将“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修改为“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三)增补术语定义内容。在第四条从业单位的定义中增加“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施工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定义中增加“项目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同时第四条中新增了“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的具体定义。
(四)补齐管理职责缺位事宜。在第二章省级、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中,补充“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负责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委托其相关机构(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等信用评价单位)承担信用评价具体工作”等内容。
(五)进一步体现了省级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以上四项主要修订内容中的“适用范围”、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包括的具体基础设施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责”,以及“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的定义等本办法核心内容,经修订后,均与现行《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六)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关联性进一步增强。前款所述的设计、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省交通运输厅已于2021年修订后发布,即本办法中补充的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设计及施工企业、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信用评价管理”,以及新增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分”中,所提及的实施细则,这些信用评价文件与本办法(总纲)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甘肃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七)放弃沿用不合规的原条款,市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等列为行政处罚,并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交通运输部修订了原《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将最后一句“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中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从业单位有类似限制规定,本办法修订后放弃以上不合规的条款内容,不再沿用。
(八)修订后新增两章,分类更为合理,内容更加清晰。在保持基本条款内容总体不变的前提下,将现行办法的“1.总则、2.管理职责、3.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更新、4.信用信息的评价与应用、5.信用信息的管理与发布、6.附则”共六章,调整为八章:“1.总则、2.管理职责、3.信用信息内容、4.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5.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6.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7.签认、公示、公告及异议处理、8.附则”,新增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和第七章“签认、公示、公告及异议处理”,并补充这两章及第八章“附则”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及其条款内容与现行本省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对应的章、条款中内容保持一致、相互关联。
《办法》主要亮点
(一)《办法》新增水运工程相关内容,将原《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合二为一,精简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质效。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二)《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发布:甘肃交通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