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第三批)
各相关货运经营者: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交运函〔2020〕131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必须具备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各地要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等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并按要求每年定期开展一次车辆年度审验;我省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可通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ysfw.mot.gov.cn)申请办理车辆年审业务。对逾期超过180日(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道路普通货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有关规定,鉴于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予以公告后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抄告同级公安交管部门”等规定,现决定注销甘L-51203等250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请涉及企业30日内将被注销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交回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自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逾期不予受理。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6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联系地址:平凉市崆峒区来远路197号
联 系 人:徐 冰 曹红玥
联系电话:0933-8213438
附件:注销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明细表(第三批)
供稿:市运管局
撰稿:曹红玥
审核:王玉明 景来万 景泰 祁恩延
编辑:李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