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8-08-13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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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支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管养运的投融资政策机制,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对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改革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规范高效”的投融资管理体制,构建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偿债良性循环机制,保障“交通先行”战略决策扎实有效推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按事权筹集资金、履行支出责任。

  2.坚持社会参与。全方位开放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大力推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市场化、专业化,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构建市场化运行机制。

  3.坚持分类实施。根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和收益情况,探索适合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不同性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新机制、新模式,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坚持稳中求进。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投资按规划、融资有计划、偿债有来源、风险可管控,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和全省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按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市、县(区)两级政府根据建设事权履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责任,构建事权清晰、责权一致、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

  (一)市政府为省级高速、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和市县联建的普通省道建设管理和投融资责任主体。省级高速、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在全力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市上负责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跨县(区)的普通省道三级公路,采取“市县联建”的办法,市上负责项目建设,承担工程建设资金,项目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并承担费用。

  (二)县(区)人民政府为其他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投融资责任主体。其他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农村公路等县级事权项目,在全力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县(区)政府负责多渠道筹措建设、养护、管理资金。

  三、健全投资体系

  (一)经营性项目:对有一定收益的省级高速、普通省道一级公路等经营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除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通过申请专项债券、吸引社会资本筹集建设资金。通过盘活公路沿线土地、矿产、旅游、砂石料等资源,多渠道筹集政府出资项目资本金。

  (二)非经营性项目:

  1.二级及以下普通省道和旅游公路:除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按照“一路一策”原则,研究融资方案,破解资金难题。

  (1)市、县(区)两级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性资金保障,加快建立完善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各类用于交通运输发展的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衔接沟通,探索建立符合我市交通运输发展实际的融资模式,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3)有条件的县(区)可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乡村旅游、矿产资源等捆绑,实施一体化开发。

  2.农村公路:除国省专项资金外,县(区)政府可通过财政性资金、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缺口资金。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资金。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3.自然村组道路:用足用好全省“农村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贷款”政策,采取项目整合打包方式,委托县(区)内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运营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进行统一发包,按市场化方式选择有实力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借款人和施工运营方负责筹资建设运营。

  (三)准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由同级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四)公益性项目:客货运输站场、内河航道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支持系统等公益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建设事权以政府投入为主。

  四、拓宽融资渠道

  (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对待”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全面放开社会资本投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支持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路、运输场站、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通过出让或股权合作方式,转让已建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或产权等,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机制,营造市场化运作的外部环境。

  (二)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对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PPP项目进行行业统筹管理。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和筛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新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方式。完善并推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PPP项目“BOT+EPC+股权合作”等新型投融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县(区)两级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对收费公路项目,按照“一路一价”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探索和推进社会资本内部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将PPP项目政府所需出资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鼓励以资金、净地或其他形式参股。

  (三)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资金。积极探索和推进有良好现金流和收益支撑的存量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和信托产品的运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盘活项目存量资产,提高流动性。支持承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职能的企业更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广泛利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银行的金融服务作用,积极申请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押补充贷款、专项金融债等优惠资金,为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信贷资金支持;促进交通投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提高银行对企业扩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落实国家逐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政策,创新资金运用方式。鼓励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市、县(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投融资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加强资金监管,落实偿债来源。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不断深化“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加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在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纳入的力度,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和合理配置资金、土地等要素的重要手段,抓好规划实施。统筹利用好政策和资金资源,支持交通建设投融资企业做强做大,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和水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划拨方式供应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依法改变为其他用途,盘活公路沿线闲散土地资源,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可继续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对改变为工业用地、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或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健全招商引资机制,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交通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通过招商引资和政策吸引的方式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参与运输站场、物流园区、房车露营地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市场准入、土地出让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多方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四)严格管控交通债务风险。市、县(区)两级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健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夯实制度基础,加快构建覆盖资金筹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要加强对融资企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坚决制止违规举债。充分利用好国家政策资源和各种资金、基金、债券等资源,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缓解还贷压力。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严格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五算”,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实行审计全过程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通过多方式、全方位有效防范,确保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政府债务风险。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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